透视汽车销售合同:缺陷合同陷阱太多

2024-08-22 26浏览
1个回答

近日,在江西省工商局召开的汽车销售合同评审会上,一份1400字左右的订车合同被找出大大小小近30处“缺陷”,涉及合同法规定的八大必备要素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方方面面。“新华视点”记者调查发现,全国范围而言,汽车销售合同猫腻丛生,且绝大多数“缺陷”属于有利于经销商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

经销商借缺陷合同趋利避害

消费者与汽车经销商签订的正式销售合同,是保证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国内尚无统一、规范的汽车销售合同,各汽车经销商所使用的合同格式、内容各异,其中不乏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等行为。

济南一家汽车4S店在《车辆销售合同》约定“因厂方供货、运输等不可抗力造成卖方无法按时交车,日期顺延,以卖方通知为准,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当地工商部门指出,销售方显然是自行扩大“不可抗力”的定义,把“厂方原因”“船务”“报关”“天气”等生产经营风险转嫁消费者。

西安市民张恪在当地一家名为福迪的汽车4S店交了“定金”,准备购买一辆福特品牌汽车,但供货商一直拖延不给提车,后为息事宁人,4S店向张恪退还了全部“定金”。律师指出,消费者取回“定金”其实也蒙受了损失,因为《合同法》中规定,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但这些法定赔偿却在合同中经常被“返还定金”替代。

江西省消协人士指出,近年来汽车投诉多集中在经销商逾期不交车、扣押车辆合格证导致车辆无法上牌、强制消费等方面。而这些纠纷的隐患其实在消费者与经销商签订“单方合同”“开口合同”“霸王合同”时就已埋下。

江西省工商局市场处处长刘章明指出,目前市场上绝大多数购车合同是由经销商单方面制定的,往往倾向于经销商的权益,消费者无权提出修改意见。

缺陷合同常见三大“猫腻”

工商部门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出,购车合同中的“猫腻”具体分为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和排除消费者权利三种情形,通常包括:

——免除自身责任

【“猫腻”条款】新车出现质量问题“只修不赔”。

【点评】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质量问题,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加重消费者责任

【“猫腻”条款】交付车辆时双方共同进行验车,如有异议消费者应当提出,当场确认,否则视为交付的车辆符合要求。

【点评】作为消费者,不可能都对汽车性能状况非常了解。根据汽车“三包”规定,消费者需当面查验的是“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其余问题可在规定使用期限内视问题大小选择不同的售后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