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启汽车“三包”引争议 国外有法退车

2023-10-31 102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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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质检总局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汽车 “三包”),并将于10月下旬召开立法听证会征集民意。这是时隔六年后,质检总局第二次推动汽车“三包”进程。

我国已是*大汽车消费国,但汽车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却并不给力。消费者购车后遇到质量问题,厂商的解决方法多是“只修不换”,而**的理由就是汽车没有“三包”规定,导致消费者维权举步维艰,汽车投诉逐年上升。

据中消协统计,2010年投诉量同比上升幅度*大的商品是汽车,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汽车投诉20405件,同比增长51.1%,创历史新高。在汽车投诉中,因汽车质量问题产生的投诉占了5成,而且频频出现汽车召回事件。

记者对比各国类似“三包”的经验后发现,在国外,汽车“三包”不一定要有,但在保护消费者方面,像美国、日本和英国等国都有严格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来解决消费者与汽车厂商的纠纷。

美国

四次修不好 直接退钱

作为世界**汽车大国,美国在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上经验丰富,措施严密。各州都有规定汽车消费者权益的法规。

在纽约州,新车购买两年或行驶里程达到1.8万英里(约2.9万公里)之前,存在不足以致命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向经销商反映问题之后的*多27天内,厂家必须启动车辆的维修工作,否则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退款或者更换新车。此外,如果车辆因为一个或者多个问题,累计因维修而无法使用的时间超过30天,消费者也将有权要求退款或者更换。

而在厂家或授权经销商处经过四次以上维修仍无法解决问题时,消费者可以要求汽车企业退款或更换新车。

而在联邦一级,美国1975年颁布的《马努森·莫斯质保法》要求所有的商家,包括汽车制造商,在产品质保条款上予以严格限制。该法律特别规定,一旦消费者因质量问题与厂家打官司并胜诉,厂家必须支付消费者的律师费。

英国

消法帮忙 无需专门三包

如果说美国人在汽车消费方面是遍地“柠檬”的话,那么英国在这个领域的法律法规算得上粗放式管理了。

实际上,英国并没有把汽车看成是多么特殊的消费品,也没有类似美国的针对汽车产品退换的法案。不过,这并没有影响英国消费者维护自己购车时的权益。

2007年,一位消费者在买下一辆菲亚特之后,发现新车问(微博)题不断,而且毛病越修越多。这位消费者决定退款,尽管经销商百般不情愿,但在“告上贸易标准局(英国的消费者保护机构)”的“威胁”下,还是乖乖地退了全款。

这位消费者的底气来自于英国1979年颁布的《商品销售法》。这部法律涵盖了英国绝大部分消费品,汽车也包含在内。

根据该法规定,产品销售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符合销售合同的商品,若产品与销售商的承诺不相符,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厂商如有疑问必须举证产品达标。

日本

不靠“三包”靠协会

在日本,没有类似汽车“三包”的政策,对汽车销售之后的维修和更换,是企业根据市场竞争决定的。

为解决汽车投诉问题,其有着很具日本特色的做法:由日本各大汽车生产商组成的日本汽车工业协会(JAMA)设立了纠纷处理机构——“汽车产品责任咨询中心”。

它的主要作用是有效地利用汽车行业拥有的技术,保持中立性、公正性,迅速、简单地解决纠纷,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而官方也并非撒手不管。1994年,日本颁布了《产品责任法》,其中规定了由于产品缺陷而引起的人身安全损失要追究责任,并明确规定用户无需举证缺陷的原因,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后一道防线

成熟的召回制度是“杀手锏”

即便前面的各种措施都未能奏效,国外成熟的召回制度同样构成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后一道防线。

美国早在1966年就开始对有缺陷汽车进行召回,至今已召回2亿多辆整车。在美销售的所有汽车品牌几乎都曾经历过召回案例。而且许多国际汽车品牌的召回,往往是从美国开始,进而扩展到全球。2009年丰田大召回就是典型例子。

日本是从1969年开始实施汽车召回制度。欧盟则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实行汽车召回制度。

西方国家的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是依托本国通行的消费者权益法规,其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因而往往不需要专门的法规去约束汽车产品。

专家分析

三大难题困扰 汽车三包难产六年

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专家组成员徐宪成表示,从汽车销售环节看,汽车已经实施保修,比如对发动机和变速箱都有保修期,对部分零部件也有保质期,问题主要集中在退车和换车上。

他认为,对经销商和消费者来说,汽车三包政策之所以难产六年,主要是因为在退车和换车中间需要解决的问题太多。

对于消费者来说,首当其冲的是车险和车辆购置税问题,购车上保险、缴税,退车、换车后就要涉及退保和退税问题,但相关环节能否打通?还是个未知数。

对于经销商来说,发票也是个大问题,退车后经销商的账目该怎么走?此外,换回或退回来的汽车就是二手汽车,经销商是否可以出售二手车,这对经销商的销售权限也是个挑战。

此外,第三个难题尤难解决,那就是“裁判员”问题,也就是负责对问题车进行质量鉴定的第三方,到底该由哪些部门负责,他们需要什么样的资质,这些都需要法规进一步细化。